近日,一则消息引人深思。
长沙胡先生上午刚打电话续约保险,而晚上就出了事故,针对此事,保险公司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只能理赔交强险,电话投保的车险是“次日零时生效”。
而索赔无果的胡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因告知不到位而需赔偿27余万元。
对于保险公司所说的“次日生效原则”,小编个人感觉其已经属于霸王条款,毕竟买保险都是为了安全着想,能不出事儿,谁又愿意出事儿呢?而意外出事儿,保险公司竟然想逃脱责任,那钱白花了?
试问保险公司一句“次日生效”真的能摆脱责任吗?
毕竟买东西还讲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呢”,既然收了钱,为什么要次日生效呢?
其严重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出事前缴纳保险费用,那么视为保险合同生效。
所以,大家遇到保险公司的“次日生效”,一定要合法的保护自身应有权益。
对此,大家怎么看待保险公司的次日生效原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