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分享了三期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本期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社保缴纳时间的案例。
刘先生是2021年6月份毕业的一名本科生,刘先生正式毕业前,一直在上海的一家进出口代理公司实习。2021年7月1日,公司领导与刘先生面谈正式入职事宜,公司表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刘先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税前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两个月,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将在试用期结束当日,即2021年8月31日与刘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工资按正常标准的80%发放,在签署书面合同后开始缴纳社保。刘先生询问7、8月份为什么不缴纳社保,该领导解释说,法律规定社保是从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开始缴的,7、8月份没签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缴纳。那么,公司的这种说法正确吗?社保到底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呢?
律师解读:
公司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工之日”作为开始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地目的是固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日后的争议解决提供依据。退一步说,即使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在程序上就会复杂,尤其是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于社保缴纳时间,《社会保险法》第58条清楚的规定,社保缴纳的起算时间也是按照“用工之日”,而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一点上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除了社保缴纳方面存在问题外,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对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刘先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要求公司按照双倍支付8月份工资。
每日更新、每日分享,欢迎关注、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