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参与司法拍卖的朋友都会遇到一个问题,法院对拟拍卖财产经常走司法估价程序,评估(鉴定)机构在收取评估费用后会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一般会载明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因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等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以及其他预想之外的情况导致评估报告面临超期问题,这就提醒我们要针对案情制定执行策略(在司法实践中顺顺当当执行、完全执行到位的是理想状态,常常是可遇不可求),否则极易导致自己处于尴尬境地:财产执行到位之前花钱较多,或者被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把握政策不准确的人员人为拉长执行周期,一旦出现公司破产、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等情况,自身权益则受到重大影响。
如果评估报告超期还能继续使用吗?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情形:
1、法院启动拍卖时评估报告已过期,法院则不能再依据该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起拍价,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已知的其他执行债权人均无异议的除外(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不通过司法估价程序确定拍卖财产价值),换言之,司法拍卖确定起拍价要有一个合法合理的依据,评估结果可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可以。造成尴尬结果的原因,往往是有些当事人担心执行不到位,急切地推动执行程序进行,殊不知应当着急的是在提起诉讼(仲裁)时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尽快掌握对方财产线索、尽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
涉及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2、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后过期,比如在评估有效期内启动一拍但结果是流拍,启动二拍或者以物抵债时评估报告已超期,则不影响后续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
案例:最高法院在(2016)最高法执复20号案件中评析认为: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