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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大病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优抚对象要求享受医疗减免


一、医保大病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医保大病救助申请条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农村五保对象;
7、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所需资料如下: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二、优抚对象要求享受医疗减免


优抚对象要求享受医疗减免,本人直接到所在镇(街)社会工作局领取标准格式申请表进行填写就好,不要另外格式申请。
  优抚对象要求享受医疗减免,是指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社保局医疗补助补偿书,收原件(1份)
  3.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医疗单据,收原件(1份)
  5.出院证明,收原件(1份)
  6.申请表,收原件(1份)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村(居)服务中心受理、加具意见、盖章,开具回执单;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将信封转交到镇(街)社工局;
  3.镇(街)社工局审批通过后,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名单录入“一站式”医疗管理系统,由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实时减免住院优惠。


三、优抚对象住院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携带相关材料到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医疗救助手续。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7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70%。加居民医疗保险优抚对象住院费用补助人员范围: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涉核退役人员。(2017年1月1日起入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参合优抚对象均在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7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70%。补助办法: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住院,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通过“一站式”平台结算;在外地住院等原因未在平台结算的,由个人申请,镇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后落实。由镇民政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上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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