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提到保险公司,评价都是负面的,甚至偶尔会发出诘问:“保险和传销的区别就是一个合法一个非法,为什么国家不取缔?”
其实信息不对称真的是横亘在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巨大鸿沟,消费者很容易会觉得:就没有人能管管保险公司吗?
而一旦被诉讼,保险公司往往也很委屈:我们才是弱势群体好吧?
其实国家也知道普通民众在买保险时由于不专业、缺乏相关知识而天然地处于弱势,所以《保险法》中,还真有不少条款是保护消费者,约束保险公司的。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看法律中,那些对消费者有利的部分(仅针对正常消费者,骗保的不算)。
如果真的发生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都会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方式进行判决。
这不光是约定俗成的规矩,更是有法可依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30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什么意思呢?
比如买了重疾险,结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了,可是直到等待期后才确诊,那根据条款约定就会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只审核确诊时间,不审核发病时间,所以正常理赔;
第二种,审核发病和确诊的时间,因此等待期内发病,不予理赔。
如果大家的条款有写明审核或不审核发病时间,那就必然是按条款约定来执行;但如果没有约定,在判例中就很有可能采用第一种解释,判法院理赔。
这可能是《保险法》中最知名,被解读和误读得最多的条款了,我们来看一下原文:
标黄部分就是不可抗辩条款,意思是在两年后发生风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要赔。
制定这条法律就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明知客户身体有风险,为了收保费,依然承保;而出险后又以客户没有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有了这条法律,保险公司在承保后也会对客户进行合理的风险调查。
在此要强调的是,这条法律被很多人曲解,用来唆使大家带病投保,甚至用来骗保。但实际情况是,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无论过去多少年,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所以大家一定要如实告知,不能抱侥幸心理。
理赔是拖不得的,一般大家需要理赔的时候通常都是不大顺利的时候,比如生了病,有些家庭可能就等着理赔金去看病了。
所以为了保证大家的权益,《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理赔的时效性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23条,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于符合理赔标准的,要在达成赔付协议后10天以内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在30天内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并在10天以内放款。
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如果保险公司拖延理赔,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客户的损失。
所以大家对保险公司的时效性无需太过担心,而且现在很多小额件的理赔越来越方便,几家大公司都推出了“闪赔”、“秒赔”之类服务,用户体验还是相当不错的。
当然,如果真碰到保险公司无故拖延的情况,可以多打电话催一催保险公司,必要的时候走法律途径也可以。
其实《保险法》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实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而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一般也不占优势,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公司可赔可不赔的情况会直接理赔,因为大概率败诉,真打官司还要出律师费,干脆就赔了。
所以大家无需妖魔化保险公司,只要保证自己如实告知,一般理赔的问题都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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