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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医保社保没买怎么告-公司没帮买医保社保怎么投诉


一、单位医保社保没买怎么告


首先,你一直在这家单位上班,时间有10年。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你交医保社保,该单位的做法已经违规,因为只要单位一旦雇佣员工,就需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你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投诉公司,要求公司将以前拖欠你的社保一并补齐,并支付你10个月工龄工资(按工龄算,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注意收集证据,考勤表、工作服、饭卡、经手的票据、胸签胸牌、同事会餐合影、工资条、证人证词等等
1、可以选择不用告单位,凭劳动法和社保法条款跟单位论理要求补缴就行了。
2、若单位不讲理,建议搜集齐你在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当地总工会投诉,胜率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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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没帮买医保社保怎么投诉


职工社保,是国家强制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不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从您进厂开始,您已经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该为您缴纳社保。进行劳动仲裁,是维护权益最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是不对称的,因此一旦劳动者提出参加社保问题,单位会以辞退、砸饭碗等要挟劳动者,迫使劳动者不敢再提及此事,手段卑鄙下流。
从设身处地为劳动者着想的角度考虑,你们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或政府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达到既解决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又不会受到公司迫害的目的。基本的处理渠道是:1、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到你单位所在村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予以投诉,无果的情况下;
3、你可以到你单位所在地市的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投诉。
4、在劳动局安排相关人员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根据劳动仲裁情况,你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是:该企业败诉,15内未进行上述)
特别提醒:你去投诉,须提供你的相关证明,如:工资条、工卡、考勤卡等。
也就是能够证明你身份的证明。现在要求劳动仲裁又不花钱了,你可以要求去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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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没有帮员工买社保医保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一旦单位和您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您购买社保,如果没有缴纳,您可以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来要求补偿,为您提供下列参考意见:1、 如果您仍然想继续在单位工作,那么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要求单位依法缴纳。一旦及时补缴了,那么您的权益就得到了保障,同时也不会影响到您和单位的关系;2、 如果单位一直拖延不愿意处理社保的事情,您可以到社保部门投诉,社保部门会督促单位依法缴纳的;3、 如果您已经不打算继续在单位工作了,那么您可以以单位没有为您购买社保为理由提出辞职,然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给您造成了损失,比如医疗费用无法报销、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那么您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这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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