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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缴纳社保或要求放弃社保,我们该怎么办?

社会保险是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积极执行社会保险相关制度,但现实中依然有很多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很多朋友也会存在疑问,单位应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企业通过协议安排能否排除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等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梳理阐述社保保险相关知识。

一、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义务

我们通常所说社会保险一般系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员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违法,但除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员工也不可无故不承担自身应缴纳部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补充缴纳社会保险。

二、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否排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1.排除社保缴纳义务《承诺书》无效

实践中,鉴于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强弱地位的差异,很多劳动者在入职时,就被要求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很多人认为,我既然签订了承诺书,那么企业便免除了为我缴纳社保的义务,实则不然,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为法定的强制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的形式而豁免,假定豁免若得到认同,基于用人单位较于员工的强势地位,很多情况下,社保的制度便形同虚设,因此,不管是否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书》,员工均有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补缴社保。

2.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意义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无效,但于企业而言依然存在积极意义,签订此《承诺书》,一方面无非是企业从节省成本的角度考虑,另一方面确实有员工不让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而希望企业将其承担部分连同工资一并发放。不管是那种情况,《承诺书》大都会被判决或裁决为无效,从而使得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义务。但也确实有裁判文书,认为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系无效行为,但员工再次起诉要求补缴社保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不予支持并非豁免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员工依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此外,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内容的拟定,于企业而言最好更加具体,除自愿放弃行为外,还应考虑到,单位为员工缴纳部分已经随日常工资一并发放的具体金额,可以便于将来遇到纠纷时,企业在为员工补缴社保后,可以向劳动者将已经随工资发放的部分予以追缴。

三、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危害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短期看节省了成本,但长期看,却存在着诸多风险因素,一方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并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疾病等情形,因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关补偿,未得到补偿的责任转嫁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可替代性工作方面,并不想通过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解决,则可以考虑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可由派遣单位(也即用人单位)负责,即所谓用工单位不用人,用人单位不用工,有关劳务派遣,后续我们可做专门介绍。

四、员工的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一方面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在其行政干预下,要求用人单位完成社保补缴工作;另一方面员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员工应当积极解决,不要无故拖延,预防过诉讼时效,导致自身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关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后续也会专题论述)。不管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劳动者,都应该在法律的规则下行为,共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共创和谐社会。

以上为个人观点,敬请读者参考,也欢迎有问题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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