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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医保账户明细查询-医保卡消费记录怎么查询


一、怎么查询医保账户明细查询


医疗保险查询方法,具体如下:
1、社会医疗保险都是在自己所属的地购买,正因为个人购买的社会医疗保险所属地不同,在查询的时候就必须要去参保地社保网查询;
2、各地不同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除此之外,因为有时登陆当地社保局,其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而有的人也会认为在网上查询的方法不够直接,那么还可以通过去当地社保局以及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两种方法查询。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明细的查询方法主要包括了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社保局服务大厅查询三种方式,可根据自己喜欢的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医保卡消费记录怎么查询


医保卡消费记录有以下几种查询方式:

1、拨打全国社保统一热线,选择人工服务或自动语音信息查询。

2、下载当地的人社应用软件查询即可。

3、登录参保地的人社局网站,使用社保卡、身份证等信息注册开通个人账户,即可查询个人医保使用明细。

4、指定银行查询。在医保卡发卡行的自助查询机上可以查询自已的医保消费记录。

5、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前往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查询即可。

6、第三方应用软件查询。但有些地区可能不支持第三方软件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三、医保进账记录怎么查


一、社保卡信息网查询
1、登陆所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
2、进入后是用户登录界面,在文本框中输入个人社会保障卡保险号和密码,初始密码:123456,第一次进入记得改掉密码;
3、登录进入后,就可以在左侧列表找到“账户余额”选项,点击就可以在右边看到医疗保险账户余额。
二、支付宝查询
1.打开支付宝应用中心,点开“市民中心”页。
2.在市民中心,进入“医保”界面。
3.在医保界面,点开“缴存明细”页。
4.在缴存明细页,即可查询医保卡进账明细。
三、掌上12333查询
1、APP查询:掌上12333APP可查询大部分城市的医保账户余额情况,有些城市的医保账户余额还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
2、电话查询: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根据相关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或自助服务查询。
3、社保官网查询:登录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即可查询五险所有的缴费情况及明细。
4、经办机构查询: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服务窗口或自助查询机查询。
5、定点机构查询:在定点医院或药店刷卡,即可显示账户余额。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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