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医保关系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当地市、区县医保中心注销账户。账户清算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注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注销的几种原因:1、死亡注销前置要件:提供死亡证明。(1)死亡人员注销时需将所有医疗费用结清。(2)单位填写《医疗保险退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3)收回死亡人员《医疗保险证》、注销个人帐户。2、解除合同注销前置要件:提供解除合同人员有关证明(1)单位填写《医疗保险退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2)提供被解除合同人员有关证明和本人《医疗保险证》。3、调离本市注销前置要件:提供调离本市手续(1)单位填写《医疗保险退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2)提供调离本市手续和本人《医疗保险证》。注:以上三种不同情况的注销,均须提供本人《医疗保险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城乡居民医保注销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重复参保且无法转移衔接或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应终止城乡居保关系,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应到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对不涉及个人账户继承的,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居民医保注销所需材料
1、《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须注明死亡时间);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安文书或公安部门及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确定其家属身份证的有关证明、情况说明和支付丧葬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国外国籍证明(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件原件(正规翻译机构出具)。
5、参保人员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6、其他有关政策规定需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医保注销流程
二、申请人到办理机构进行注销登记申报。
1、办理机构、区(县)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认定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审核认定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注销。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
2、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进行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注销医保账户的流程如下:
1、向社保经办机构或者银行提出注销的申请;
2、然后提交本人的医保卡、身份证等材料;
3、由社保经办机构或者银行审查;
4、最后登记注销,收回并销毁该医保卡。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区别为:
1、保障的对象有所区别,居民医保保障的对象范围相对来说要更加广泛,包括老人小孩、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人群等;而职工医保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员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2、对户籍要求有所不同,居民医保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则没有户籍要求,只要是在工作地即可参加;
3、缴纳保费的主体和方式有所区别,居民医保一般需要个人承担全部费用,但是国家会有一定的补贴,而且居民医保还有缴费时间限制,若错过缴费时间,则无法补缴(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可补缴,但需要自己承担所有的费用);职工医保则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每月一交,或者也可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保,不过就需要自己承担所有保费了;
4、报销标准有所区别,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相对于居民医保来说要更高一些;
5、职工医保有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之分,而居民医保则没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