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手续:
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
出具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
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
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报销人员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医保报销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①异地就医者需要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异地安置审批地点为:参保单位或者街道社保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到相关审批单后,填写好相关内容。带着相关单据到异地医院医保部门盖章。然后把相关审批单返回到申请地经办机构进行批准。
②异地审批的期限通常是一年,具体也就是当事人从办理日起开始到第二年的当天。一年之内是不可以变更的。若审批期限已经到期,仍在异地的当事人就需要在去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批。身在异地的当事人必不可少的要在异地选医院,各个地区对于就医者能选择几家医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一般是可以选择两家到三家。
③异地就医者必不可少的也要遇到异地报销的事情,相关人员需要到就医的门诊、医院开具相关费用的收据、清单、处方底方、明细、医保手册、病例诊断证明,越详细越好。
同时大家也不要忘记开具一份你所就医的医院的登记证明,以便于用人单位、社保所、区县医保中心进行统计汇总和审核结算工作。
④当事人在异地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将相关报销单据邮寄回原来的所在城市进行报销,也可以让家人在原来的所在城市帮助报销。报销的标准等问题就会还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定,相关款项可由家人代领,也可自行设立相关账户领取。
异地医保报销的条件: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参保人可以在参保地医疗机构开转院证明,或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需要提供对应的疾病证明,发票,出院小结,药物清单。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是在哪里参保,就享受哪里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在异地住院就医,先自付现金,出院后拿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转院证明或异地就医证明、缴费清单、缴纳凭证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未申请办理转院证明或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地社保局不报医疗费用。正常的流程,应该是我们要提前做好申请,如果在当地医保局报批之后。我们才能去进行报销,报销的时候,我们需要提供对应的疾病证明,发票,出院小结,药物清单。凭这些东西,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报销。
异地报销到账时间:
30天左右。外地就诊报销程序:带患者身份证、两张一寸彩色照片、新农合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备案手续;携带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和转诊备案手续到转诊医院就医,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出院后,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单(有的是发票形式的)、住院费用清单、转诊备案手续到合管办报销。
在异地用医保报销的比例一般是70%到95%。贵重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按70%报销;乙类药品按80%;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的报88%;3000-5000元报90%;5000-10000元报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外地医院住院回本地后可以去定点的医院、社保经办机构等去报销,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在外治疗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药费单据等所需的材料。
异地就医进行报销的方式如下:
(1)先垫付后报销。由患者自己先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然后再携带住院证明,及相关票据等资料到参保地所在的医保局办理报销;
(2)直接结算。只要刷社保卡就可以直接结算个人负担的费用;
(3)线下备案。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等相关的材料到参保地所在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4)线上渠道。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医保局官网等方式办理。
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条件是:
1、IC卡、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卡,绿色贴照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手册;
2、有效收据单据、发票;
3、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介绍信、出院证明;
4、住院材料: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大型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