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两种方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下面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办理方式为例。
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首页“在线办理”版块,点击【异地备案】按钮,然后在【异地备案】页面点击【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按钮,进入异地就医备案页面。
您可以按以下步骤,帮自己或家人朋友完成跨省异地就医的备案申请,并实时查看备案的进度。
一、为自己备案
第一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参保地"、“就医地”、“参保险种”、“备案类型”,然后点击【开始备案】按钮。
第二步:仔细阅读“自动开通告知书”,选中【本人已仔细阅读备案告知书】后,点击【我已阅读,开始备案】按钮。
第三步:填写备案信息、联系人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备案】按钮。
第四步:备案信息提交后,可以看到备案人的基本信息。点击【查看备案记录】按钮,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状态。
二、为他人备案
提示:您只能为亲情账户成员进行备案。
第一步:根据您所需要帮助的备案人实际情况,选择“参保地"、“就医地”、“参保险种"、“备案类型"、“备案人"后,点击【开始备案】按钮。
第二步:仔细阅读备案告知书,选中【本人已仔细阅读备案告知书】后,点击【我已阅读,开始备案】按钮。
第三步:填写备案信息、联系人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备案】按钮。
第四步:备案信息提交后,可以看到备案人的基本信息。点击【查看备案记录】按钮,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状态。
完成备案后,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是否成功。
第一步: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在线办理”模块,点击【异地备案】。
第二步:点击新打开页面右下角的【备案记录】即可查询。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不能取现调整后,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将于12月1日实施。
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员须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方可享受家庭共济相关待遇。
据北京市医保局介绍,职工医保家庭共济是指,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完成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对象备案后,北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使用,不仅可以给家人看病买药,还可以给配偶、父母及子女投保“北京普惠健康保”。
“北京普惠健康保”今年将投保群体拓展到未在北京参与进本医保的新市民群体。
据了解,现在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各区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是须进行备案(可以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址: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
如何备案?记者整理了详细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输入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进入网上服务大厅。
第二步:新用户需注册账号后完成登录,登录后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完成认证。
温馨提示:请通过参保手机号接收短信验证码,若手机号有误,请联系参保单位或社保所修改手机号后再进行实名认证操作!
第三步:阅读承诺书,左下角打勾,点击确定即可。
第四步:点击“我要办”,选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维护”,点击“添加共济对象”。
第五步:填写相关信息,根据提示操作即可完成备案。
一、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通过单位(无单位的通过参保地社保所)到所属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转外就医人员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二、具体流程:
1、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注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根据提示进行实名实人认证。
2、异地就医网上备案操作指南查询
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点击首页热门服务下的“异地就医”进入“异地备案”页面,点击“异地就医备案操作指南”查询备案流程。
3、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点击“异地备案”页面中的 “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根据信息提示进行备案。
4、异地就医备案记录查询
点击“异地备案”页面中的“备案记录”查询备案结果及详情。
5、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查询
点击“异地备案”页面查询服务下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查询全国范围内已开通跨省住院和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
6、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查询
点击“异地备案”页面查询服务下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查询” 查询异地就医费用明细。
7、备注
(1).备案成功的参保人员,前往本人备案的就医地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持实体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执行。
(2).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的非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自费,回到参保地手工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