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打开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在手机银行上就能查询到自己的开户行。
第二:打相应银行的客服电话,根据语音提示查询,语音提示可以听多遍,如果听不清的可根据提示让银行方将开户行用短信的形式发到自己的手机上。
第三:直接去银行营业厅,营业厅柜台或智慧柜员机都能查询。
查询自己医疗保险开户行为有很多方法:登录支付宝,在支付宝首页顶部搜索“城市服务”选择“社保”;点击“医保个人账户查询”;点击“社保个人账户查询”;进入社保页面,点击“社保查询”;选择缴费记录,点击“医保账户查询”;选择查询入口,选择医保缴费明细。
医保开户行名称直接看社保卡片上是哪家银行,通过银行电话客服按照提示,可以自助查询到具体的开户银行。社保卡在申请办理的时候有一个社保卡开户行,这个在选择的时候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都可以。社会保障卡的开户银行可以直观的从卡面左上角看到银行的名称,卡面最下边有银行的客服电话,可以拔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查询自己的医保卡开户行方式如下:
1、可以携带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去所在地社保局查询,代办人需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与被查询人的身份证;
2、可以自主在网上查询或拨打12333,通过语音客服或人工客服查询到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
医保卡激活方式如下:
1、参保人携带好自己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前往发卡银行激活;
2、参保人可在医保定点医院使用医保卡,直接启用功能即可;
3、可在医保定点药店进行激活,首次使用的时候就可以激活医保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开户行指的是持卡用户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即客户开始办理存折或银行卡的银行,一般指银行的支行。如果持卡用户自己不知到银行卡的开户行,客户可以直接拨打办理业务的银行客服热线电话,转人工提供信息后,查询自己的银行卡或存折的开户行;或带着银行卡和身份证前往办理业务的银行的任意一家营业网点,查询自己银行卡或存折的开户行。除了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开户行,网上银行也可以查询。
既然社保卡,也可以从社保这方面的渠道查询,比如社保中心查询、网上查询、电话咨询等。
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开户银行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还有社保局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也可以查询。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自助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目前最简便和自助的查询方式,只需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如果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无法找到所在城市社保卡信息查询网址的,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查询时,可根据语音提示选择“个人社保卡帐户信息查询”或“个人医疗帐户信息查询”,输入卡号、密码获得结果,也可直接转接人工服务咨询。但大部分城市的人工服务只在正常上班时间才提供,并不是24小时或全年无休服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