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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杀妻的两份意外险,一份获赔一份拒赔警示婚嫁财富风险

笔者近些年在宣传、推广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的过程中,发现进入小康新时代的家庭,用保险+遗嘱的组合配置方式来提前安排好财富传承的意识逐渐在增强。但是,仍然有许多朋友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特别是夫妻保单,根本不重视保险架构,不重视婚嫁风险。这一观念随着越来越多纠纷案例的出现,应当得到纠正。今天笔者跟大家聊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希望能引起朋友们的重视和思考。

案件起因:陈贵、王芳系被害人王凤的父母。2004年1月,王凤与同村村民李福按农村风俗结婚(未领取结婚证),2005年2月王凤生下独子李志。

张良因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遂产生寻找结婚对象,制造保险事故进而实施保险诈骗之邪念。2013年2月,张良与被害人王凤相识,并于同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天即3月8日,张良出资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额为100万元的意外保险(保险合同显示投保人为张良,被保险人为王凤,受益人为张良)。3月9日张良又以王凤的名义通过某保险网购买了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额为300万元的意外保险(保险合同显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王凤,受益人原为法定受益人,后经王凤申请变更为丈夫张良)。保单生效日为2013年3月10日,到期日2014年3月9日,保险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残疾,保费1,988元。

两份保单购买完成后,为制造保险事故,骗取400万元保险赔偿金,张良伙同另一同案犯周伟于2013年5月9日杀害了王凤。随后公安机关侦破了本案,抓获了张良和周伟,二人对寻找结婚对象,制造保险事故杀害王凤,进而欲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1月,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张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王凤的父母陈贵、王芳和其11岁的儿子李志(法定代理人为父亲李福)共同委托律师,欲向某人寿保险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别申请100万元和300万元的理赔。经受托律师慎重分析后认为,两份意外保险的架构不同: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额为100万元的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丈夫张良,被保险人为妻子王凤,受益人为张良;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额为300万元的意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妻子王凤,变更后的受益人为丈夫张良。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因此,建议委托人放弃对某人寿保险公司不合法的理赔要求;建议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发出赔付300万元保险金的律师函。

三名委托人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于是,代理律师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认为涉案保单的指定受益人张良因故意犯罪丧失受益权,三委托人作为被保险人王凤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理赔权益,要求保险人支付300万元身故保险金有法律依据。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回函认为,涉案保单系张良为骗保而购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故拒绝赔付。

随后,三名委托人作为原告,将某财产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三原告保险金3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裁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案中,涉案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王凤,丈夫张良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王凤的死亡,故丧失受益权。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笔者注:现为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现涉案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被保险人王凤的法定继承人为三原告,保险人应当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三原告主张保险金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被告回函拒绝赔付之日2016年3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陈贵、王芳、李志保险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负担。

(笔者注:1.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2.使用本案例的目的仅作为财富传承学术研究之用,案件细节已作淡化模糊处理。)

财富传承启示:

一、从此案例的纠纷和判决中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保险架构的设计非常重要。王凤作为被保险人的100万元意外保险,只因投保人系杀人犯丈夫张良,而丧失了理赔的可能性,十分令人惋惜。人身保险不是随便买买就保险了,购买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要有不同的保险架构设计,并且要综合配置遗嘱、保险金信托或者家事合同等法律工具,才能防范未来各类风险,真正做到“保险”。

二、当代社会的男婚女嫁,往往也意味着自己人生最大的财富博弈。婚嫁中的人身风险和财富风险如影随形,不提前做好智慧安排,遇人不淑而带来的可能是人身和财富的双重损失,仅有保险是不够的。如果王凤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300万元的保单外,懂得再设立一份遗嘱,把保单写进遗嘱,并用遗嘱附条件地修改受益人,则也许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就不会发生了。遗嘱+保险可以规避80%左右中国家庭的财富传承风险,但是许多财富人士都不知道。

三、笔者希望通过此案例的分析,能够给各位辛苦奋斗的朋友们一些财富传承方面的启示,我们既要勤奋创富,更要学会智慧地守富和传富。您觉得呢?

笔者是律师执业27年的资深法律人和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研究者,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的研究观点,供读者朋友们参考。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并给予点赞和关注,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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